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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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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沿革及概況

更新日期:109-11-11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六總隊

前言
  本總隊前身為警務處特務大隊(民國38年),自民國48年改編台灣省政府警務處直屬警察大隊,民國79年1月1日,改隸內政部警政署,負責拱衛總統、副總統、中央憲政機關、駐台使領館、機關首長、官邸之警衛安全任務。
編組
  總隊部設總隊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各1員,下設警務、督訓、後勤、保防4科,秘書、人事、主計、資訊4室及勤務指揮中心等9個幕僚單位。
  總隊下設第一、第二大隊及第一、第二警官大隊共4個外勤單位,其業務職掌如下:

【第一大隊】
  負責行政院、立法院、中央聯合辦公大樓、警政署、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及警察機械修理廠之警衛安全任務,並自99年1月1日起增設接替原保一總隊負責之監察院、審計部等相關警衛安全維護任務。

第二大隊
  負責台北市地區重要政府首長寓所、外國駐台使領館(邸)、機構及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立法院中部辦公室等警衛安全任務。

第一警官大隊
  負責總統、副總統及其家屬、卸任總統、副總統及其他經總統核定應與安全維護之人員安全警衛任務。

第二警官大隊
  負責中央憲政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之警衛安全任務。
工作概況

全般工作

(一)

嚴密勤務規劃與執行
  針對最新治安狀況與各(大)隊之任務特性,分別訂定「警衛計畫」,以為任務執行之依據,並有效運用現有警力與裝備,建立指揮管制體系,發揮整體勤務功能,達成絕對萬全之警衛目的。

(二)

勵行勤務督察,實施多層次督導
  由總隊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機動至各單位督導外,另責成督訓科之督察人員按分區派遣,督導各單位勤務執行與內部管理,並將總隊各科、室、中心主管及警務正業務承辦人配合督訓科納入督導規劃,而各外勤(大)隊正、副主管及督導人員確實督導各中隊(警官隊為組)之勤務執行,各中隊主管(警官隊為組長)負責基層督導,直接輔導各崗哨之任務執行,綿密構成5個層次之複式督導網,以強化督導工作,落實勤務執行,達成警衛任務。

(三)

端正警察風紀嚴密內部管理
  嚴密平時考核,認真辦理員警評鑑,對有違紀傾向者責成直屬主管或遴選優秀適當人員專責輔導,激勵自新。
主動究處不法斷然淘汰不適任員警。

二、

重點工作

(一)

拱衛領導中心及中央憲政機關首長及特定長官之安全
  本總隊第一警官大隊擔任特種勤務警衛任務,其勤務之執行與訓練均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指揮與督導,配合密切,成效良好。第二警官大隊負責五院院長及特定長官警衛任務,均依據「執行行政院院長警衛安全作業程序」及「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執行。

(二)

維護行政院警衛安全
  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常為民眾陳情、請願之場所,本總隊策訂「執行行政院院區警衛安全任務計畫」,確保行政院院區之安全與安寧。

(三)

維護立法院及議場警衛安全
  立法院為全國最高民意機關民眾陳情、請願之場所,素為各界關注焦點,為維護立法院、立法委員之安全及議場秩序,於院會期間由立法院秘書處、警政署、本總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成立聯合指揮所並依據立法院訂定之警衛勤務規則,執行警衛勤務,確實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

(四)

維護中央聯合辦公大樓警衛安全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為政府重要憲政機關,維護南、北棟部(會)首長及高級長官之安全與安寧,嚴密偵監可疑人、事、物,防止不法分子陰謀破壞,確保辦公大樓安全。

(五)

維護警政署警衛安全
  警政署營區為全國警察最高樞紐,警衛安全任務,平時加強門禁管制,嚴防不法分子實施陰謀破壞,以確保營區萬全。

(六)

維護外國駐台機構、使領館(大使寓所)及中央政府首長寓所警衛安全
  本總隊第二大隊擔任外國駐台機構、使領館(大使寓所)及中央政府首長寓所警衛安全任務;由於勤務地區遍及全台北市、駐地分散、機動警力控制困難,一旦遇有突發狀況,崗哨位置與駐地交通咸感不便,除加強崗哨應變能力及通訊系統外,並協調地區警察單位儘速就近支援。
 
  為配合社會脈動,維護警衛對象及機關(含核研所)、寓所、外交使領館之安全並依據行政院「電子化政府與政府再造」方案,本總隊已策定充實警政資訊軟、硬體設施實施計畫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設置本總隊電腦網路系統,藉以達成資訊電腦化之目標,並設立各種電子佈告欄、電子信箱等,除加強便民外並促進員警相互間之溝通及了解。
結語
  本總隊拱衛對象上自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各國使館人員,其警衛任務之成敗,關係國家基本安全,又警衛任務之執行要求「絕對萬全」為目標,然今日科技進步,日新月異,警衛任務亦更為艱鉅、繁雜,願我員警同仁共體時艱,堅守崗位,確保警衛任務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