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警員黃彥詠,於本(111)年9月16日17時20分許,下班搭車返家途中,行經臺北車站南二門外時,發現民眾洪○○跑步經過時其皮夾及手套掉落,立即將該遺失物送往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臺北分駐所供認領,經該所員警清點皮夾內有「身分證1張、機車駕照1張、機車行照1張、學生證1張、自然人憑證1張、健保卡1張、信用卡5張(台新銀行2、華南銀行、臺灣銀行、中國信託)、現金新臺幣3,211元(貳仟圓鈔票1張、壹仟圓鈔票1張、佰圓鈔票2張、新臺幣11元)」、手套等物品。
二、黃員拾金不昧,助人義行,足為同仁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