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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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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發布日期:111-01-22

更新日期:111-01-22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督訓科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本總隊目前無此項資訊提供,遇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1. 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配合上開修正規定,本總隊提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請參考運用。
相關附件:
  • [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 [A.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 [B.事後公開]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 [B.事後公開]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 [A.事前、B事後]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填寫範例)
    • [A.事前、B事後]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填寫範例)